在冠名贊助的活動、銀行營業處所或汽車經銷商等場合,偶爾會見到保經、保代的稱謂,二者究竟有何不同?依照現行法規,保險代理人係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而保險經紀人,則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簡單來說,保險代理人是代理經營業務,屬於保險公司方面之代理人;相對地,保險經紀人則是以被保險人利益為優先,則屬被保險人方面之代理人。法律上涇渭分明、自應各為其主。
但實務界並非如此。例如,保險經紀人若要替客戶洽商保險,必須事先與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甚至有貪圖保險人支付的高額佣金而罔顧被保險人利益者。相反的,也常見有保險代理人為標榜消費保護或客戶至上,竟指摘保險公司的理賠錯誤。此等「忘了我是誰」的立場倒置與角色錯亂頗為常見,而主管機關似乎也有類似的思維。以購車時安排汽車保險為例,主管機關曾以函令要求車商應列示其所有簽約往來之保險公司名稱於「汽車保險調查表」上,供消費者自行勾選、填寫並簽名。但車商保代既然是保險人的代理人,本就無須向被保險人揭露其他簽約往來之保險公司,若遵循此行政函令,是否有違民事代理之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