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任職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時,曾代表該中心替同仁購買企業團體保險(簡稱企業團保),當時頗為猶豫,因該中心對其員工似乎沒有保險利益可言。所謂企業團保是由企業擔任要保人,以其員工,甚至是配偶、子女與父母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人身保險,根本欠缺保險利益。此外,若企業團保含有死亡保險,也常因缺乏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而導致契約無效,形成實務脫離法規之現象。
企業團保的紛爭也層出不窮,如企業為節省保費,限制員工申請理賠以控制賠款,致員工索賠無門。又曾有企業因財務困難而逕行解約、捲款(解約金)潛逃,造成員工保障全失。不禁令人質疑,企業團保究竟是誰的保險?現行制度皆以員工為被保險人,而擔任要保人的企業,其保險利益何在?長久以來,保險業者為求業績而罔顧法規,相關單位卻視若無睹,不僅損及客戶權益,甚至引發勞資或稅務爭議。
筆者以為,應回歸以被保險人為當事人之架構,由員工擔任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企業則居於代理人之地位,以「集體」方式代替員工投保。如此自然不會有保險利益或書面同意的問題;而企業既非當事人,便也無權任意解約或限制理賠,上述弊端自可迎刃而解。至於保險費如何支付,則取決企業與員工之約定。保費支出之稅務處理及保險給付能否抵充雇主責任等事宜,自應依循相關法律規定,以避免假企業團保之名,行規避雇主責任與租稅負擔之實。
對能購買團保之「團體」,現行制度也設有「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特定團體」之限制,據說是要防止「團單個賣」之取巧。然在盛行團購的今日,此限制似已不合時宜,若能開放民眾可團購保險,既可增加議價空間,亦可回饋所節省的管銷費用,也可算是「公平待客」之另類實踐。企業團保本是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的重要工具,各界應破除「付費者為當事人」的陳舊思維,將企業團保回歸員工所有。企業應本諸社會責任悉心代理,萬不能反客為主、本末倒置,違反企業團保之良善本旨。若能掙脫法規桎梏,企業團保險將可進化成為嶄新版本,其運用場景及商品設計便能創新多樣,如此更能貫徹「普惠保險」之理想。
小檔案_林建智
◎學歷: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
◎現職: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長、繼耘保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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