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於公安事件發生後,常聽聞事主回應:「我們會積極向保險公司爭取理賠」,似乎只要有保險就可以置身事外。但試問應負責之人是保險公司嗎?保險金額是否足以支應事主的應付責任呢?回顧以往重大案例如粉塵爆炸、遊覽車翻車、火車出軌、旅遊社倒閉或食品中毒等,會發現許多事主為節省保費,所購買的保險大多是虛應故事,保障額度非常有限。此時的各項保險,有用嗎?
又每在災害造成民眾損失時,常有民意代表於議會中質詢:「為何沒有天災保險?」官員多回覆:「研議中」,如此對話頗耐人尋味。試問民眾真的有此需求嗎?保險真能解決問題嗎?若政府編列預算發放災害補助金,還有保險之必要嗎?若機關為求績效表現,罔顧民眾意願貿然推出政策保險,是否會徒增困擾?而若檢視日常生活中所購得的商品,常見有「本商品已購買XX保險公司的產品責任保險XX萬元,請安心使用」之標示,殊不知該等保險大多早已過期、或可能因求償眾多而保障不足,卻少見相關單位舉發、取締或裁罰。不禁令人懷疑,此等產品責任保險真能提供保障嗎?
學術界中,有人以姓氏為喻以探究保險是姓「資」?還是姓「社」?亦即保險制度究竟是以資本主義為基礎?抑或是社會主義的產物?一直困擾著社會各界。例如原本是保險公司自負盈虧的營利型商品,由於政策改變或保戶的陳情抗爭,迫使主管機關介入定價、核保、理賠等經營層面,從而質變成為新型態的政策保險,令人瞠目結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