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近期收到法院欲將她名下保單強制執行的通知,準備將其10幾年前購買的保單解約。對此,她不禁感到困惑,因當初購買保單時,業務員有告訴她,只有要保人(一般稱為保戶)有權利對保單內容進行變更,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做更動,那為何現在會發生有人向保險公司要求,強制執行解約保單的事情呢?
保單終止權
已不再是要保人專屬
台灣的《保險法》對於保單強制執行無明文規定,且保險涉及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等多方權益,因此在過往大部分的案例中,保險公司為避免爭議,不願輕易介入糾紛,將解約保單視為要保人的權利,因此保單是無法被債權人直接強制執行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先自行解決,並以最終法律訴訟結果決定保單是否解約。
然而這情況在2022年12月則發生了改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作出裁定(詳見Tips),統一了全國做法—保險開始可以成為債權人追索的標的。各家保險公司不再阻攔,債權人可不用經過保戶同意,強制執行該保戶的保單。
Tips_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國稅局與逃稅大戶官司纏訟多年的最終結果:1.保單價值屬要保人財產;2.終止權非要保人專屬。另外,執行法院必要時,可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使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不過保單能否被強制執行,還須將債務人在該保險契約中所處的角色納入考量。舉例來說,假設父親為債務人,亦為此保單之要保人、被保人,因保單屬於要保人之財產,故有可能遭遇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保單已經理賠身故保險金,依相關法令,身故保險金不屬於被保人父親的遺產,為受益人之財產,所以債權人不能針對兒子所領受的保險金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