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022年11月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16條修正條文,對消費者權益有影響嗎?
人壽保險是一個長期的契約,可能因要保人疏忽、搬家聯絡不上種種原因,導致一時無法繳交續期保險費。如果1期保費未繳就立即中斷保障,確實不合理。但在保費繳納是契約繼續存在的前提下,未繳交保費仍持續享有保障,對保險公司也不公平。為解決這個問題,才有《保險法》第116條「先催告再停止」的規定。
根據現行《保險法》第116條規定,如果保險費到期但還沒繳交,除契約有其他規定外,保險公司須先寄催告通知給要保人,且從通知送到要保人起算30天寬限期內,若還是沒有繳費,也沒約定或申請保費墊繳,保險契約效力就會進入停效,未來申辦復效並補繳保費後才有效力。
這個規定,讓保險契約不會因1期保費沒繳,保障就立刻消失。因法條規定只催告要保人,但要保人可能因搬家、疏忽忘記甚至死亡等因素,導致催告通知石沉大海。而真正需要保障又有能力繳費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能因為不知情,錯失繳費時機而失去保障。再者,原條文有規定,如果契約另有規定,不一定要有催告的程序。根據現行人壽保險示範條款,繳費別不同,催告的規定不一樣。如果選擇年繳、半年繳保費時,考量繳費間隔期間比較久,保單條款載明收到催告才起算30天的約定,但若要保人選擇較短繳別的月繳或季繳,就沒有催告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