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的意外可能讓你很意外!」這句話很像繞口令,但保險理賠如何認定「意外事故」?這是經常發生爭議的地方。到底什麼才是意外險所保障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與消費者的認知也存有很大差異!
「意外險」是市場俗稱,《保險法》上的正式名稱是「傷害保險」。依《保險法》規定,傷害保險承保的對象是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的死亡或失能。什麼叫「意外傷害事故」?目前條文中定義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再細看內容,可以簡單歸納出3個認定要件:1.必須不是由疾病所引起;2.必須是外來的原因;3.須是突發非預期的。
目前對外來及突發的認定,較不會有問題。最關鍵,同時也最難認定的是「非由疾病所引起」,許多意外險理賠的爭議來源,都是無法判定是否由疾病所引起。比如說,一個人突然跌倒死亡,在家屬眼中,突然跌倒當然是一個突發意料之外的事故,認為死亡是因這項意外傷害所造成。然而,如果跌倒的原因是因某些疾病引起,或是跌倒與死亡之間還有疾病的介入,那麼情況就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