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在保險交易中,保戶永遠是吃虧的一方,所以政府要保護消費者。但這說法不完全正確,因為保戶比保險公司更清楚自己的狀況,在投保時,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內容投保,保險公司只能依客戶提供的資訊判斷是否承保,此時保險公司反而處於弱勢。
但保險公司也有方法因應,其中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讓客戶等一等,待保單生效後隔一陣子,才進行理賠,這就是所謂的「投保等待期」。如果客戶投保時有病不說,若不幸在等待期間發生理賠事故,保險公司就推論該疾病在投保前已存在,可不予理賠,而投保等待期在健康險中常被採用。
除了「投保等待期」,還有「復效等待期」。《保險法》規定,如果保險費繳不出來,保單將被停效,若保戶在停效後6個月內申請復效,因為時間不長,保險公司推論風險變化不大,只要保戶清償積欠的保險費與利息後,就可恢復保單效力。但若超過6個月才申請復效,因為間隔太久,擔心保戶因察覺身體有異狀才來復效,保險公司就會要求保戶提出「可保證明」,且必須重新起算等待期,這就是「復效等待期」。
目前市售保單中,僅剩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還有「復效等待期」。最近金管會決定,未來新的癌症險與重大疾病險都要取消「復效等待期」,很多保險公司因此擔心,未來帶病投保的風險發生率恐會增加。其實,等待期是保險實務作業上衍生出來的一種做法,通常只有涉及健康醫療方面的保險才會使用,像壽險就沒有等待期規定,主因是健康險要給付的疾病種類很多,加上要不要看病的就醫主動權,全在保戶身上,保險公司不太可能在保戶投保前,完整了解消費者的想法與動機,只好想出一個不精準但可行的等待期規定,降低風險。
雖然等待期能防堵一些帶病投保的人,但對老實的客戶是不利的,這次金管會取消「復效等待期」,雖然可能會發生保戶帶病復保的情況,但依目前機制設計,停效超過6個月要申請復效,需提供「可保證明」,應該可防堵大部分風險,依我看,取消是對保戶有利的!
小檔案_彭金隆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博士
◎經歷: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副祕書長、金管會人身保險保單審查委員
◎現職: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