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榮補充,挑選銀行時不需特別考慮銀行的規模,因為即使碰到銀行倒閉,該信託契約會完整移轉至接收的銀行,或是可由受益人向法院申請,選定新的受託銀行,並不會衝擊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益。
安養信託中另外一個重要的角色—監察人,主要責任為監督受託人是否確實執行契約內容,像是銀行有無每月撥款至委託人指定的安養機構。委託人亦可指定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過監察人的認可才能執行。例如設定醫療治療行為費用超過10萬元時,就得先取得監察人同意才能撥款。
陳慶榮指出,一般人(自然人)都可擔任監察人,法人像是慈善團體等亦可作為監察人。他建議,委託人應設定不止1位監察人,並載明監察人同意的模式,是過半數即可或要全數同意。廖一聰則補充,監察人應要設定「順位」,才能確保監察人因故無法履行責任時,有順位者可遞補。
錢》財源以保險為佳
對於安養信託的「事」和「人」有初步的規畫後,接著要考慮自己準備的現金流是否足夠。陳慶榮指出,安養信託要放進多少財產,和老年後的規畫會互相影響。如果錢足夠即可滿足自己最大的需求,如果不夠當然就須調整需求。他表示,現金、股票、保險等都能作為安養信託的財源。其中保險是相對較佳的選項,例如購買長照險、殘扶險等。這是因為保險在投保當下,通常能確定未來給付的金額與時間,這樣的特性讓委託人能更方便評估未來的現金流,有利於安養信託的規畫。
除了要為自己的老年照護生活著想之外,如果還有其他責任需要照顧的話,也可以調整自益信託的受益人。像是擔心自己比父母更早離開的話,廖一聰說明, 不妨把安養信託設定為「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例如自己為60%,父母各自20%,只是要留意在分配時,會產生贈與稅。
這麼做的好處在於受益權清楚,可確實照顧到想照顧的家人。若未來自己不幸提早離世,父母原先可享受的信託照顧,也不會因法定繼承人順位與特留分(詳見名詞解釋)而被打折扣。
最後,無論是為了照顧誰而規畫的安養信託, 謹記事、人、錢這3個面向,才能確實發揮安養信託的功用。
名詞解釋_繼承順位與特留分
繼承遺產時的法定繼承人順位,首先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接著依序為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每位繼承人都有最低繼承額度,稱為特留分,例如子女至少可得應繼承遺產的一半。
以信託照顧他人時,會衍生相關稅負
想用信託照顧親人,可能會衍生遺產稅與贈與稅。若是利用自益信託的方式,信託在委託人離開後會成為遺產,法定繼承人便需要繳納遺產稅。目前遺產稅有1,200萬元的免稅額,及不同繼承身分的扣除額,遺產超過一定額度時,須繳納10%的遺產稅,未來稅率可能會提高到15%~20%。
而利用他益信託的方式,則屬於贈與的行為,在成立安養信託的當下,就會產生贈與稅。當前贈與稅有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超過此金額稅率為10%。另外,遺產稅要在6個月內申報,贈與稅則為30天內,皆要完稅後才能順利移轉權益。(文◎陳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