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制房地合一稅下,如果民眾出售房地產時是虧錢,稅制會有減免嗎?如果有減免,應該如何申報?另外,如果房屋不是透過購買,而是來自於繼承,或用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而取得,未來出售時,會有不一樣的課稅方式嗎?
針對上述的問題,《Smart智富》月刊特別採訪高源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陳碧源、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俊廷,以及群義房屋十二期逢甲店專案協理劉淮瓅等專家,為各位讀者一一做解答。
Q1若賣屋虧損,要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A在新制下,對於賣屋虧損的認定是:個人在交易房地產時,售價減去成本與相關費用後,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地交易損失(該損失金額不得再減去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而這項虧損,在交易日後的3年內,如果出售了另一筆房地產而產生交易所得時,就可以扣除,接著再扣掉土地漲價總數額,剩下的餘額才用來計算相關課稅規定的稅額(編按:房地交易損失的「保存期限」僅3年,如果超過期限,前次賣屋損失將不行在當次扣除)。
另外,需特別注意的是,就算課稅稅基為零、負數(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至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與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