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基本功能就是防堵風險、降低對家庭財務風險的衝擊,因此,把買保險比喻為「求心安」並不為過!然而,買了保險,一旦出事,保險公司卻不賠,這到底是保險公司卸責、還是保戶沒搞清楚保障範圍?如何避免理賠糾紛?建議大家在投保前一定要先認清保單的基本內容,自己做好功課,這是第一步。接下來,還要搞清楚以下2部分條款,才能自保:
第1個是「承保項目」:這是指所買保單的承保範圍或內容。由於這是消費者買保險最主要的目的,一定要詳細確認。可是,保險商品五花八門,常常無法一眼看出保障項目。依金管會規定,保單條款在保險險種名稱下,保險公司必須用「明顯字體標明所有給付項目」。所以,消費者可以先檢視「保障項目」相關條款,看看是否符合自己需要。至於細節則必須閱讀各項給付條款的詳細內容。另外,對於保障範圍,還應注意一些特殊險種具有時間性,例如旅平險的起訖時間、健康險的「等待期」等。
第2個是「除外與不保事項」:因為只要保單「除外事項」所列項目,保險公司一律不賠,且看似相同的保單因除外事項不同,保障也有所不同。例如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銷售的旅行相關保險,在除外事項就有差異。壽險與產險公司承保的旅行平安保險均將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駕、戰爭、核子輻射等都列為除外不保的項目,此外也會將一些特別活動列為不保事項,比如說在海外參加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馬術、拳擊、汽、機車競賽或表演等,以上活動期間所發生的意外都不會理賠。有些產險公司的旅行保險保單(如旅行不便險、旅行責任險等),甚至會把恐怖攻擊、或醫療為目的之旅行也列為除外事項。
此外,健康險的特殊除外規定消費者也應特別注意。由於健康險能保障的疾病非常多,可是保險公司可能只因為一個小病、或是因為消費者未告知一個小病就解除契約。這對保戶雖然不公平,不過,保險法有規定,保戶在投保時已經處在疾病狀態中的疾病,不管投保時是否有特別說明,事後保險公司只要能證明這個疾病在投保前已經存在病史(例如相關病歷有記載),保險公司就可以排除這項疾病的相關給付。至於如果是投保後才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還是應給付保險金。不過,如果消費者事前隱匿病情,病況又嚴重到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意願,那麼只要保險公司能舉證,事後仍可以主張解約。一旦發生類似狀況,消費者不但無法拿回保費,還拿不到理賠,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這一點消費者在投保前一定要小心!
(plan_smart@bwnet.com.tw)
小檔案_彭金隆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博士
◎經歷: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副祕書長、金管會人身保險保單審查委員
◎現職: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副教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