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自82年起邁入高齡化社會以來,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率持續攀升,103年底已達12%。同時,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計」資料顯示,107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超過14%、114年將超過20%,103年每6.2個青壯人口扶養1個老年人口,至150年將是1.2個青壯人口就要扶養1個老年人口。整個社會將因為人口老化,面臨經濟、醫療及安養照護等壓力的衝擊,養老規畫是現在就應該注重的課題。
84歲的江老太太有3個兒子,原本應該是含飴弄孫、安享晚年,結果卻是被3個兒子遺棄在安養機構,積欠了安養機構15萬元的費用也不願意支付,安養中心將老太太送回家裡,又被兒子拒於門外不願接手照顧,因此成為社會新聞的主角。
老太太年輕時是一位能幹的商人,而且理財有方,名下有多筆位於台北市精華地段的土地,這些財產本應足以讓老太太安養晚年,卻因為中風躺臥病床,無法照料自己以及管理財產,而被兒子遺棄於安養中心,銀行存摺、印章都是大兒子在掌握,即便是政府每月給付她的老人年金,老太太也無法享用,更何況是老太太其他的財產。
將資產交由信託管理
受託人可代付養老費用
這雖然只是一個社會新聞,但是絕對不會是單一個案,類以的遭遇在你我身邊都時有所聞,現在老太太已經無法為自己及財產做任何的規畫或安排了,時間是不能重來的,假如可以回到老太太健康時,規畫一個養老信託是很重要的,建議如下:
老太太應該規畫一個養老信託,將其名下的現金皆交付信託管理,若是其他的不動產有租金收入,則建議她將固定的租金收入扣除生活所需之後,其餘的收入也交付信託管理,當未來自己無法管理財產的時候,這些儲蓄在養老信託的財產,就會由受託人代替老太太管理,給付老太太的養老費用。信託設計如下:
1.信託模型:完全自益。
2.信託財產:現金。
3.信託期間:委託人身故終止。
4.受益分配:老太太自己受益100%。
5.理財配置:銀行定存。
這是一份「自益型」的養老信託契約,委託人以及受益人都是老太太自己,因此交付的現金不會有涉及贈與稅的問題(詳見圖1),唯獨當老太太身故之後,若信託專戶有剩餘的財產,才會列入老太太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委託人年事已高,並不適合再安排有風險的理財工具,因此,建議以最保守的銀行定存即可。信託監察人也是一個重要的角色,除了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約定外,監察人更可以保護老太太的權利或有權為老太太的安養做更好的安置。(本文摘自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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