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也不用擔心是否隨時會被房東趕走,蔣美龍說,因為根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除非發生以下6種狀況:
1.房東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2.房客違反租約,當起二房東。
3.房客積欠租金,除押金抵償之外,達2個月以上(以收取2個月押金的狀況來看:房客未繳交租金前2個月,可以用押金扣繳,但是到第4個月都未繳,房東可於第5個月時要求房客搬家)。
4.房客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5.房客違反租賃契約。
6.房客損壞房屋或附著的財物,而不賠償時。
如果發生以上6個狀況,房東才有權力把房客「掃地出門」。曹筱筠說,基本上變成不定期契約對房客較有利,但缺點是若房東中途將房子賣出,新的屋主可直接要求房客搬家,就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障(詳見狀況4)。
狀況3》房東闖入
房客擁有房子使用權
決定租約到期後搬家,並告知房東準備要退租,但房東為了要讓租金收入「無縫接軌」,開始隨意帶他人進入屋內看屋,該怎麼辦?
蔣美龍表示,依法來說,房子的使用權為房客所有,如果房東未經房客同意即帶他人入內,就觸犯了《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房客若提告,房東就會有刑事責任。
曹筱筠建議,房客在不破壞房子和門片結構的前提下,可以把門鎖換掉,譬如門鎖是圓孔型,就換成另一個圓孔型的門鎖,避免破壞結構而讓房東找藉口索賠。但是舊的門鎖一定要保留,在退租時返還給房東,可以避免爭執。
曹筱筠進一步提醒,換門鎖除了避免房東隨意進入之外,房客也應該換個角度想:「有多少人曾經擁有過這間房子的鑰匙?」
狀況4》屋主賣屋
房客受買賣不破租賃保障
房價高,不少屋主選擇此刻獲利了結,如果你承租的房子換了一個新房東,以「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你在租約裡的權益仍可獲保障。
何謂「買賣不破租賃」?蔣美龍舉例,當甲屋主跟乙房客簽訂租賃契約後,甲屋主卻將房子賣給丙先生,丙先生便要求乙房客搬家,這就不符合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因為買賣並不代表租屋契約終止,以法律關係來看,為了保障乙房客,僅是租約的甲屋主換成丙先生而已,且新的屋主並不能打破原本的租約條件,要房客搬家或是抬高租金、變更租約的條約內容都是不合法的行為。
但是蔣美龍提醒,有2個狀況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障:1.租約是不定期契約;2.租期超過5年,且未經公證。
狀況5》不能報稅
可和房東協議酌減租金
實務上,一般自然人承租住宅皆未報稅,一方面是房東要求不能報稅,也或者房客自己認為這是「潛規則」等。
曹筱筠建議,仍有部分的房東早已把稅負的成本轉嫁在租金上,所以房客可透過協議請房東酌減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