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若沒有登記財產,便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情況下,一定要寫財產清單,留下原本購買財產的證據,以保住婚前財產。例如把婚前的房子賣掉,所得資金拿去買股票,這些股票可能就被認為是婚後的財產;有了財產清單,比較容易舉證是婚前的財產,不致成為差額請求的標的。
婚後如果有機會重新約定財產契約,把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5年後就安全了,因為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最長是5年。
名詞解釋_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或妻將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負債務後(即剩餘財產),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兩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當夫或妻要向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2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5年內請求,否則可能無法主張。
名詞解釋_分別財產制
夫和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要適用這項財產制,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登記,並將登記公告登報,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備查。若夫妻登記分別財產制,則日後若離異或一方欠債,夫或妻及一方之債權人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詳讀法條—民法》● 第1004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 第1005條(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 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 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 第1017條(法定財產制─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 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第1044條(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情況3》增加繼承人,保住你繼承的遺產陳先生是家中獨子,長年在海外做生意,育有4名子女,且準備迎接第5個小孩。不料父親過世,他返台料理後事,卻發現父親在過世前一星期,與看護結婚了。這位陌生的繼母將和陳先生一同繼承父親財產,也就是一人一半,陳先生有辦法讓那名護士少分一點財產嗎?
解方:陳先生須透過2個步驟,達成目的。(1)清查父親是否有其他私生子,這可以用登報方式,公告父親過世消息,再辦喪禮,以確認世上沒有其他兄弟姊妹,才不會節外衍生分產糾紛。(2)陳先生可先辦理「拋棄繼承」,因為他這第一順位的兒子拋棄繼承後,就可由他的直系卑親屬,也就是他的子女們,與父親的看護配偶均分遺產;即使是第5個尚未出生的小孩,為保護其利益,都可視為已出生,加入分產。如此一來,原本他只能分到1/2的財產,改由他的5名子女和看護共6人均分後,他等於可以拿到5/6的遺產,比原本分得更多。
《詳讀法條—民法》● 第7條(胎兒之權利能力)
● 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 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 第1176條(拋棄繼承應繼分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