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林敏弘指出,雖然孫志浩依法可以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分得賈靜雯的剩餘財產,但是對於家庭貢獻很低或沒有貢獻的人,法官也可以酌量調整分配比率,或是免除給付。
藉此,林敏弘建議,賈靜雯可以提出主張,盡量縮減孫志浩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時間和比率。
舉例來說,賈靜雯在2006年因爆發疑似家暴事件後,就與孫志浩簽署離婚協議書,此後兩人分開生活至今,假設孫志浩並未對賈靜雯盡到照顧家庭的責任。此時,即使兩人結婚後到判決離婚前的所得收入都屬於婚後財產,賈靜雯仍可向法官舉證說明,分居後,不論是拍戲、廣告等收入都是獨自完成,期間先生對家庭也未有明確貢獻,自然也不能分得她在這段期間內所賺的錢,讓所得請求分配的時間從5~6年縮短成2~3年,進一步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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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友三指出,將每月薪資中,剩餘的可支配所得(已扣掉家庭支出)的30%,分別投入夫和妻名下的信託專戶,搭配年金型保險,採取專戶專用方式,用以支付未來經濟所需支出,這樣一來,也不需擔心生意失敗被債權人扣押全部資產,或是另一半變心捲款離去。
此外,因已確保經濟狀況,往後夫妻即使離婚,彼此對爭取財產的堅持度也會降低,減少糾紛發生的機會。
想保全資產,賈靜雯可以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