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實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同時身兼會計師的林佳穎指出,由於大多數人適用法定財產制,所以當夫妻要離婚分產時,就會動用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了。這項權利,主要是考量到夫妻關係中,有一方若因操持家務、教養子女而放棄工作,付出心力,使另一方無後顧之憂地在外打拼、發展事業。
因此,法律規定應該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所以在法定財產制中增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好讓夫妻在關係消滅時,若有剩餘財產,有平均分配的權利,以保護經濟弱勢的一方。
迷思2》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就不須納入分配?
正解:不論登記在誰名下,只要一方行使請求權就須分配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敏弘指出,過去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常是夫妻間攻防戰的焦點,不過一旦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房子的價值可能也會被列在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登記在名下的優點,恐怕只剩不用搬家這一項。
Tips_怎麼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夫或妻在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無償 贈與、或慰問金等),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負債後,若有剩餘,將雙方「剩餘財產」相減之後產生的差額,平均分配。
舉例來說,夫的婚前財產有10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為350萬元,則夫的剩餘財產為:350萬-100萬=250萬元;妻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500萬元,婚後負債100萬元,則妻的剩餘財產為:500萬-100萬=400萬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400萬-250萬)÷2=75萬元。因此,妻應給付夫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