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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智富月刊142期
手續方便利率低,不見得划算
留意4原則 辦信貸不吃悶虧
撰文者:林正文
2010-06-01
瀏覽數:21,780
想要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的人,通常會先比較各家的借款利率,利率條件愈優惠、申請手續愈簡便的銀行,往往會被優先選擇。但提醒大家,在收到銀行借款契約書時,須小心檢視密密麻麻的條文,確保自己基本權益!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日前抽查10家銀行的信用貸款契約,發現多數都訂立「不合理條約」。一旦借款期間產生還款糾紛,借款人通常會因沒有詳細審閱契約內容,造成權益損失。
其實,只要檢查以下4項原則,在辦理信用貸款時,詳細審閱契約書,並向銀行問清楚,確認條文規範內容,即可避免類似的權益受損情形發生。
原則1》有給30天合約審閱期?
消費者保護法中規定,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該有30天的審閱期,讓消費者可以知道條款內容。不過,在消基會這次的抽查中發現,多數的銀行在契約中並沒有提供審閱期,甚至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因為一般申請貸款的流程中,只要申請人的信用沒有太大問題,幾乎是「先撥款、後寄契約」,甚至是透過電話行銷,只要口頭約定,就可以完成借款程序,根本省略簽約步驟。
消基會前祕書長、現任《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游開雄建議,不論是直接到銀行詢問,或是透過通訊核貸,一定要請業務員先提供契約內容,自己先瀏覽過,對約定條文沒有疑慮,才進行申貸,如此較能保障自身權益。此外,由於金管會規定銀行定型化契約都屬於必須公開揭露資訊,因此也可在各銀行官方網頁下載瀏覽。
原則2》借款利率如何計算?
借款人最在意的是「利率怎麼算?」此部分至少應檢查以下項目:
1.借款利率是採「前低後高」階段式計息,還是一價到底?
2.調整利率時,是採取「固定一個利率」還是「固定加碼幅度」?
3.多久調整一次利率?是按月、還是按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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