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低於所繳納的綜所稅167萬8,900元,僅須照常繳納綜所稅,完全不因申報最低稅負而要多繳稅。吳小姐的海外所得要超過多少以上才需要額外繳稅呢?我們可以採倒推的方法得出如表2。
以吳小姐的例子,當她的海外所得為839萬4,500元時:
(所得淨額600萬元+海外所得839萬4,500元-免稅額600萬元)×稅率20%=167萬8,900元
其基本所得額恰等於一般所得稅額,因此海外所得須超過839萬4,500元時,才有可能額外繳到稅!可見空間相當大。
如果透過上述試算還會超額的民眾,建議將獲利已高的海外投資,在2008年免稅年度結束前先落袋為安,既可鎖住利潤又免於課稅疑慮。(本文作者為遠東商銀信託部資深信託規畫經理)
表1&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