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已於2006年上路,但海外所得部分原則上於2009年課徵,必要時可延至2010年施行。眼看再過半年多就要邁入2009年,行政院卻遲遲沒有表示確切執行日期。若按規定明年就要計入,那麼今年就得趕緊準備,以免到時「稅負」入侵,就連神仙都救不了你!
哪些收入要計入「海外所得」?由於綜所稅仍為屬地主義,因此凡是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港、澳所得,不論薪資、利息或投資收益等,都應計入最低稅負制中的海外所得項下。
海外所得低於100萬 不須計入最低稅負
如何計算及申報?每一個綜所稅申報戶,若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小於新台幣100萬元時,就完全不受到影響;但大於或等於時,就必須全數計入最低稅負計算。
如吳小姐2009年所得淨額為600萬元,除海外所得外,沒有其他應計入最低稅負的項目,比較海外所得有沒有超過100萬元對吳小姐的影響,有兩種情況。
〈情況1〉因海外所得小於100萬元的門檻,因此全數無須計入海外所得項下,所以基本所得額仍維持600萬元,並未超過最低稅負制的免申報條件,因此僅須申報綜所稅即可。
〈情況2〉由於海外所得已超過100萬元,吳小姐的120萬元就須全數計入海外所得,加計所得淨額600萬元後,便超過了最低稅負制的免申報門檻,因此當年度吳小姐須另就海外所得部分申報最低稅負制。
申報稅額未超過綜所稅 不用多繳稅
怎麼因應與規畫?申報不等於要額外多繳稅!畢竟綜所稅與最低稅負是兩者取其高的概念,若是已經繳納高額的綜所稅大戶,相對的,最低稅負的免稅空間也會比較高,上例中,吳小姐雖因海外所得120萬元須申報最低稅負,但依計算公式得知:
(所得淨額600萬元+海外所得120萬元-免稅額600萬元)×稅率20%=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