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於科技公司的Sam和交往5年的女友Amy決定年底步入禮堂,原本在外租屋的Sam決定晉升有巢氏,幾經尋覓後看中一間位於北市汀洲路的公寓3樓,仲介表示為了展現購買的誠意,必須支付10萬元的斡旋金,且宣稱可保留3天優先購買的權利。
興高采烈的他立刻簽訂了「買賣斡旋金契約」,但與女友討論後意見相左,便想向房仲業者要回10萬元,但仲介業務員回答賣方已同意出售,所以無法退還斡旋金,讓Sam非常不滿,詢問法律友人才發現,業者在契約中上註明「買方放棄要約權利,賣方有權沒收斡旋金」,儼然不顧消費者的權益!
要約書不必付錢 斡旋金要付錢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表示,要約書是法定的文書,也就是買方看過房子之後有購買的意願,希望賣方能夠「降價成交」而簽訂的文書,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費用,並將要約書交給仲介業者進行斡旋,只要屋主同意,契約就會立即生效。
不過王進祥指出,簽訂要約書最大的缺點莫過於買受人很容易後悔,此時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履行契約,也可以選擇損害賠償。因此,內政部提供的要約書範本中,消費者有3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間的權利,且在要約書送達賣方前,買方可以用存證信函來向賣方撤回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