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 主要給付身故與殘廢理賠金
綜合來看,全民健保只能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至於復健過程的許多支出,甚至是無法工作而導致收入減少等,健保都不給付,此時就要倚賴商業保險,例如意外險或醫療險的理賠來彌補缺口。
一般民眾所認知的「意外險」,實際為意外傷害險,理賠金通常可分為身故理賠金與殘廢金兩部分。假設邵曉玲有投保意外傷害險,依她的情況就符合多項意外險的理賠條件。
例如左臂截肢的殘廢等級認定,若喪失腕關節,則保險公司需給付理賠額度的60%;脾臟破裂,經過半年觀察後,若仍然因為胸腹部臟器機能喪失,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根據2006年10月1日修正放寬的意外險理賠條款,保險公司可能要給付40~100%的理賠金。
但是,意外傷害險中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只要是同一事故造成的殘廢理賠給付,最高仍以保險金額為限。舉例來說,若投保1,000萬元意外險,左手臂截肢雖可獲理賠600萬元,但脾臟破裂造成內部臟器機能喪失部分,即使可達到100%的理賠給付(1,000萬元),但保戶並無法領到1,600萬元(600萬+1,000萬),因為這種多重傷害的理賠金額,還是以投保總金額1,000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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