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約」是房地產交易中最重要的文書,它記載買、賣雙方交易約定最重要的事項,例如售價、交屋日期、訂金、後續付款金額及方式、各項稅金由哪方支付等。如果你買的是預售屋,簽約更需要格外小心,因為和你簽約的對造,不是對於規避責任非常內行的建商,就是經常天花亂墜的代銷公司,一些重要承諾如果沒有落於文字,對買方是毫無保障的。
從未買過預售屋的人,在購屋前可先參考內政部編印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95%的建商不會使用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版本,雖然此範本僅供參考,但內政部所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還是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最好能閱讀過相關條款,來了解哪些是建商不敢用、或是對建商相對有利的條文,買方應該要特別小心。
名詞解釋_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2. 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3. 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4. 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5. 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訂20%年利率之利息。
6.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1.在5天內反悔不買,不會損失訂金
有些人在參觀建案時,常常會因為現場業代舌燦蓮花,一時衝動當場決定付下訂金,業務員拿出買賣契約書,搬出「這些契約都是制式的,沒有什麼特別……」或「所剩戶數不多,不簽就來不及了……」等話術,讓你在半推半就間就畫了押;等到回家冷靜想想,覺得房子不適合、想退掉,又擔心已經付的訂金可能要不回來。
其實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契約有5天的審閱期,也就是說,消費者在下訂前可以先要求看契約,並有5天時間考慮,建商若拒絕,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而如果消費者一時心急下了訂,在正式簽約前,消費者還是可以在5天內反悔不買,而且建商一定得把訂金退回給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拒,否則就是違法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不過建商因為有一定的出帳程序,你付的錢可能會被扣住1、2個月之後才無息退還。所以要付訂金前,還是要先想清楚,務必先把合約拿回家仔細看過一遍之後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