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的市場交易機制
經濟學告訴我們,人類的欲望無窮,資源有限。在自由經濟體系下,人們透過市場交易,價格自由競爭,取得商品及勞務來滿足其欲望。提供商品交易的地方有現貨市場(Spot Markets)、期貨/遠期市場(Futures/Forward Markets)以及選擇權市場(Options Markets)。不同的市場,有不同的交易機制,表1說明了這3種市場的不同交易方式:
表1第1欄為市場名稱,第2欄為交易時點(以t代表現在)買賣雙方的決策,第3欄為到期時點(T)買賣雙方所需的作業活動。現貨市場是提供現貨商品的交易平台,解決人們立即的需求。例如,張三現在覺得需要買件新衣服,他可到百貨公司、時裝店或大賣場等現貨市場,看看款式、看看價格,可能經過議價而成交;接著,成交後為交割(Delivery),即買方依成交價(現貨價格)支付貨款、取得商品,而賣方交貨並收取貨款。正式的交易,履行交割為買賣雙方的義務。
期貨/遠期市場是提供遠期商品的交易平台,解決人們未來的需求。例如,農人於6月時覺得今年風調雨順,預期小麥應該豐收,但也擔心秋收時的小麥價格大跌,影響收入,於是在6月10日透過經紀商賣出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的9月小麥期貨,以鎖定未來的收入。
注意:賣出的小麥期貨價格是由6月10日當天期貨市場的買賣雙方(即市場的供需)所共同決定的。在9月小麥期貨到期時,買賣雙方都有義務完成交割,即買方付款(依期貨價格),賣方交貨。若某一方不想交割,應在9月小麥期貨到期前平倉,否則就會違約。
選擇權市場亦可提供遠期商品的交易平台,但選擇權市場的交易更為精心設計,是人類交易史上的一大創舉。不同於期貨或現貨市場都是直接交易商品,選擇權市場則先交易權利(Rights),再由權利的持有人(買方)決定到期時是否履約。因選擇權是一種權利,對持有人來說,若到期時履約(Exercise)對他有利(造成獲利),他就選擇履約;反之,若履約對他不利(造成損失),他可以不履約。
但對選擇權的賣方而言,如果買方選擇了履約,賣方不得拒絕履約,否則為違約。由於此種權利對買方是有利的,因此有其價值,取得時須付出代價,稱為「權利金」(Premium)。此權利金價值相對於標的商品(Underlying Asset)價值通常較小。因此,選擇權對買方頗具彈性,他先支付小額的權利金,換取到期(T)時,是否依「履約價」(Strike Price)交割標的商品的權利。若不履約,他頂多損失權利金,但也請注意,若履約了,權利金也是進入了選擇權賣方的口袋中,因此,整個交易對買方是否值得(有淨利),端視履約時的利益(商品價格與履約價的差距)是否超過權利金。
選擇權市場交易的權利有2大類:買權(Call Options,簡稱Call)及賣權(Put Options,簡稱Put)。嚴謹的定義將於下一章說明(詳見《選擇權交易原理與實務》的1-2),此處先簡略為:買權就是持有人有以「履約價」「買進」標的商品的權利,而賣權就是持有人有以「履約價」「賣出」標的商品的權利。惟此處須注意:「履約價」係由交易所提供,而非交易雙方所決定,交易雙方所決定的是「權利金」的大小。其次,權利是屬於持有人(買方)所有,而非賣方,若買權到期時,買方想以履約價買進標的商品,賣方不得拒絕;同理,若賣權到期時,買方想以履約價賣出標的商品,賣方不得拒絕。既然權利是屬於選擇權的買方所有,當然,他也可以不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