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測試學生:「台積電(2330)向保險公司購買商業火災保險時,是否為金融消費者?」得到答案多半是肯定的。因包括學生在內,許多人認為,就企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其使用人、買受人或交易對手皆為消費者。那麼如台積電般的大企業,挾其強大地位購買營運所需的商業保險時,是否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而給予保護?
依現行法令或函令解釋,若購買商品之目的是用在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非單純供作最終消費之用,便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就金融消費者而言,雖然法令規定是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人,但有將專業投資機構、具相當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排除在外。此外,若參酌先進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制度,消費者的身分必須以自然人為限,且其交易目的也必須與自身的行業、業務、手藝或專業範圍無關;於界定金融消費者的範圍時,更會在專業性或財力規模上加以限縮。
受民情輿論影響,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範圍被無端擴大,將從事商業活動、企業經營的金融交易視為金融消費,並將具經濟優勢之法人客戶視為金融消費者。現實生活中也常發生消費者(Consumer)與客戶(Customer)之名稱錯亂,導致金融消費者保護與公平待客混為一談。眾所皆知,金融市場有「消費金融」與「企業金融」之分,保險市場亦有「個人保險」與「企業保險」之隔。不同客戶在專業知識或議價力量上差別極大,若一概視為金融消費者而予以保護,會造成矯枉過正、交易失衡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