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紀子表示,常常因為會議時間不足, 規約無法逐條討論、修正,因此建議購屋者可要求起造人將規約草約隨會議通知發放給大家,因會議通知須於會議召開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並通知住戶,住戶可趁這段時間詳閱,開會時才能有效率地討論相關事務。
步驟3》成立管理委員會
如果在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僅選出委員,並無選任職務,可於此階段由管理委員互相推舉職務。完成後,須向縣市主管機關報備。郭紀子提醒,第一屆委員面對的挑戰最多,需要向住戶溝通、也要與建商協商,最佳人選除了有時間、肯付出,最好也是懂法律或是建築相關的專業人士。
另外,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原先的管理負責人即建商,應將住戶預繳的管理費做結算,視社區規約移交給管委會或還給購屋者。林旺根提醒,購屋者應留心,如預繳的管理費是移交給管委會,下次起繳日應是預繳的次月,比如已預繳6個月,下次繳交的應是第7個月的管理費。
步驟4》公設點交與建立管理規章
管委會成立後,不只是公設點交要注意,還有管理規章須盡快建立:
1.公設點交:管委會成立後7日內,須與建商、政府主管機關一同進行公設點交,如有缺失,建商應於30天內修復。公設點交可說是交屋流程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很多人在私宅點交完後就對公設漠不關心,但現今多數大樓的公設比動輒3成以上,意即民眾購屋的價金中,有3成以上是在買公設,購屋者即便不是管委會成員,也應積極關心、參與。
林旺根建議,目前很多糾紛主因是住戶與建商對於建築品質認定不同,很多專業的地方也容易忽略,因此可以委託物管、機電、消防、或建築師等專業人士一同進行點交。郭紀子認為,因有第三方的檢驗報告,不僅可消弭管委會和住戶間的認知差異,對於建商、法官(萬一不幸上法庭)而言也較有公正性,同時也能避免管委會有建商的暗樁,讓有問題的公設全部過關。
法規雖規定建商須於30天內修復,但實務上多半超過30天,購屋者應盡量爭取在保固期內完成修復工作,因為建商跟廠商下訂設備等,也多有保固期,此時住戶要求建商修繕,建商無須耗費資金,態度會較為積極。因此,在面對公設諸多的瑕疵時,有2個原則:先急後緩、先易後難,也就是有重大公安的缺失優先改善、有法規依據的瑕疵,因為較易溝通應優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