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賣保單行之有年,可是,你知道嗎?過去如果交易出現爭議,銀行竟然可以不必負責!
今年2月《保險法》修正通過:開放銀行可以向金管會申請,取得兼業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執照,由銀行直接銷售保險商品!這個改變對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言,可以說是一大進步!在此之前,銀行賣保單,一旦出事,銀行是可以不必負責的!為什麼?因為過去銀行銷售保單,有關保戶權益的責任,一直處於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2001年《金控法》(全名為《金融控股公司法》)上路,開啟了銀行銷售保險商品的大門。銀行挾著通路優勢,加上非常清楚客戶財富深度與投資狀況,大舉銷售保單。目前來自銀行的保費收入已超過整體保費收入的一半,數10萬的傳統保險業務員通路只能屈居亞軍。可是,10幾年來,銀行雖然賣出大量保單,法律上的權責卻不清楚。
因為根據《銀行法》規定,銀行是不能直接賣保單的!銀行為了賺錢,採迂迴方式,先設立一家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公司,這家子公司名字與銀行名相同或接近,把實際在銀行工作的理專或行員,直接登錄在這家子公司下,再用這家子公司業務員的名義出面招攬保單。這樣一來,雖然民眾「感覺」是向銀行買保單,但站在法律角度,這項交易是銀行的「子公司」所為,銀行僅提供場地跟人員而已,真正交易是子公司牽線、讓客戶跟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所以,若整個保單在銷售過程中發生招攬不當問題,是代理銷售的子公司負責,銀行充其量只有道義責任,完全不必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