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最近三讀修正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能對它投資的公司,行使董事或監察人投票權。目的是不希望保險公司利用廣大保戶繳交的保險費,作為影響其他公司經營權的工具。
這件事表面看起來,似乎跟一般保戶沒有直接關係。但是,仔細想想,社會大眾交了這麼多保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都用到哪裡去了?有沒有單位好好幫保戶監督?這其實是消費者該關心的議題。
根據國外研究,「投資不當」一直是導致保險公司破產的重要原因。早期台灣剛開放保險公司設立時,保險法並沒有對其資金運用有太周延的規範,因此曾發生國光人壽因投資不當與經營不善倒閉的案例。此後,政府痛定思痛,大幅翻新保險法有關投資的規定,開始要求保險公司只能純投資、不能介入其他事業的經營。要求保險公司專注本業,以確保公司財務健全。不過,剛開始,保險法並沒有限制保險公司因擁有股份,不得投票或是被選為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