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自己的證券戶之後,投資人便可以開始買賣ETF。儘管ETF同樣是用證券商提供的軟體或網頁下單,交易時間也和股票相同,但仍要注意有不同於股票的交易規則。搞懂5個交易ETF的規則,才能讓自己在交易的過程中更順利。
規則1》交割時間為T+2日,與股票相同
買賣ETF的時候,同樣是透過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對於一般投資人來說,就和股票買賣一樣,向證券商下單即可(詳見圖1)。而ETF還有一種比較特別的交易方式,稱為「實物申購/贖回」(詳見名詞解釋),但多為機構法人才會操作。
名詞解釋_實物申購/贖回
由於ETF 具有「一籃子」股票的特性,因此所謂的實物申購,就是拿著與該ETF 成分股相同、權重也一樣的股票,就可以交換到等值的ETF。同理,實物贖回就是指賣出時,並非拿回成交價金,而是拿到這一籃子股票。
不過,ETF 並不是隨時都可以交易,必須要在規範的時間內,才能進行買賣。ETF 的交易時間,比照台灣股市的開盤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時開盤,至下午1時30分收盤,週末與國定假日則為休市,不能進行交易。
除了交易時間和股票相同之外,ETF 的交割過程,也必須要遵守「T+2」日(詳見圖2)。什麼是「T+2」日呢?
首先,成功交易的當天就稱為「T 日」,而投資人買進1 張股票之後,最晚須在成交的後2個工作天上午10時之前,把成交價錢加上手續費,匯進銀行交割帳戶內以供扣款。同樣的,賣出1 張股票可以獲得的價金,也會在成交後2天匯入銀行交割帳戶。
提醒投資人,千萬不得輕忽匯款時間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買進時,若在T+2日的上午10時後,投資人於銀行交割帳戶內的金額不足,則這筆交易就會被視為「違約交割」。
違約交割對投資人來說,可能會帶來民事、刑事與行政上的責任。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民事上,投資人無法確實履行交割責任的時候,證券商可向投資人收取違約金,最高可收取該筆成交金額的7%,甚至可以賣掉投資人帳戶中的股票,作為違約債務與費用的補償,假設上述的方式,還是不夠彌補違約債務與費用的話,證券商有權向投資人追償。
而在刑事上的責任,假設這次的違約交割,對於市場秩序來說,會產生重大影響,檢察官可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投資人,投資人就有可能面對3 年以上、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最後在行政上的責任,投資人用於買賣的交易帳戶,則會遭到註銷。如果投資人本次違約紀錄未結案,且未滿5 年時,不得再另外申辦證券交易帳戶。
除了上述責任之外,若發生違約交割也會在投資人的聯合徵信系統當中,留下不良紀錄,影響到投資人的信用評等,未來若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等業務時,有可能面臨到貸款金額低、甚至無法貸款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