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新法規定契約中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必須分開列價,並新增車位價款,與過去只寫總價不同,避免建商「灌虛坪」,若未分開列價,買方可主張契約無效。
4.如果坪數縮水,可要求建商全部補償
以現在的高房價,若蓋出來的房子在坪數上有短少,每差1坪動輒價值數十萬元,因此一定要注意合約上的完工面積誤差的「找補規定」。
所謂「找補」,就是多退少補的意思,坪數變少了,建商按單坪價格退錢;坪數變多了,買方再補給建商應付的錢。在今年5月之前,內政部針對房屋定型化契約規定,誤差在1%以下互不找補;誤差在1%~3%之間,買賣雙方依比例互相找補;誤差達3%(含)以上,買方可解除契約。假設購買的房子是20坪,只要有0.6坪(含)以上的面積落差,買方就有權解約。新規定則是只要坪數短少,建商就必須全部找補,如果是坪數變多,買方也必須找捕,但以2%為上限。
名詞解釋_消保法第11條、第17條
◎ 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有些建商在合約中故意不加上此條款,或是給予自己較大的完工面積誤差空間,有時誤差率達5%,買方才能解除契約,如果碰上此類合約,基本上都有違法之虞,消費者應據理力爭。
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大約2~3年,因此目前多數消費者仍是簽訂舊版合約,如果建商交屋時,面積誤差達1.5%,建商應該補償1.5%或是0.5%(編按:依據舊法條1%以下互不找補,建商為減少支出,找補時多會扣除1%)根據實際案例,經內政部回函解釋,在法條上採取對消費者較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說,根據消保法第11條與第17條的精神,建商應該補賠全額的1.5%,這一點消費者一定要注意,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