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廣告、DM也算是契約的一部分
內政部的範本裡第1條,就要求賣方應該確保廣告內容都是真的,包括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都應該被視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
此外,內政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上有註明:「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而這裡所稱的廣告,包括報紙廣告上、看板上、文宣DM上出現的圖文,和樣品屋裡出現的基本建材和設備(廚具、衛浴、地磚等)。
即使建商所提供的條約裡,沒有「賣方對廣告之義務」這一項,但此條款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因此就算合約上沒有,一樣無法規避相關責任,因此購屋者務必要保留廣告DM,甚至在樣品屋拆除之前,也請記得先拍照存證,這對以後交屋產生糾紛時,仍具有舉證的效果。
在設備部分,可以要求建商在合約條款裡寫明品牌與型號,以供交屋時比對。
3.把所有面積列清楚,以免坪數縮水
預售屋最常出現的就是坪數縮水,或是買方對於公設的認知與建商不同,而產生糾紛。預防的方式是依照內政部5月份最新實施的範本第3條第2款,把1.主建物、2.附屬建物、3.共有部分面積、4.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統統列清楚。
這4項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就是附屬建物面積及共有部分面積這兩項,其中附屬建物面積各屬於陽台、雨遮、屋簷的面積都要寫清楚,否則是不能計價的,也就是如果沒有詳列在契約中,建商不能用這些項目向購屋者拿錢。另依照建築法規,陽台跟雨遮這類「附屬建物」,最多只能占建物權狀面積的15%,買方一定要注意。
「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是內政部在5月份新增列的,目的是讓購屋者能明確知悉自己購買房子的室內面積。一般建商提供的買賣契約若沒有這一條,買方可以要求增列。